一、 定義 所謂的原住民,目前引用最廣泛的定義,來自聯合國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民族小組委員會的「對原住民的歧視研究」報告,報告中指出:「原住民社區、人民和民族同在外族入侵和殖民時期以前在其土地上發展起來的社會具有一種歷史的連續性,認為他們不同於那些在其土地上,或其部分土地上發展起來的社會的其他成員。目前他們並不是社會的主導部分,他們根據其民族特點、社會組織和法律體制保留和發展其祖傳土地及其民族特性並使之代代相傳,並將其作為其民族繼續生存的基礎」。 台灣原住民有長期的被異族標籤化以及被宣稱受統治的歷史。台灣島在清王朝宣示統治權之前,就曾經被荷蘭與西班牙分區佔領,然後受到鄰近明朝軍隊統治。清王朝宣示統治之後,漢人大舉遷入擠壓生存空間,並頒佈統治命令與規範,予以標籤化,而有生番、熟番、化番等行政上的分類。標舉現代科學研究為基礎的日本殖民地國,進行原住民的田野調查報告,並在行政上做出高砂族與平埔族的分類。 質言之,台灣原住民即是一群在當前政權統治之前,即生活在台灣土地上,擁有傳統領域(土地)與文化的族群,他們長期在異族的政權統治下被分類、被標籤化,並被宣稱喪失原有的權利。在經過台灣原住民運動多年努力之後,原住民身份終於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得到正名,並且相關權益也漸漸獲得法律保護與保障。 二、範疇 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中華民國政府依據憲法保障,頒佈了「原住民身份法」。依據原住民身份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這個規定將原住民身份直接連結在血緣認定與地域關係上,讓原住民的身份認定得以更加清楚,減少爭議。 三、正名 台灣原住民在台灣脫離日本殖民地國進入民主化之後,被稱作平地山胞與山地山胞,常以以來備受不平等待遇,以及社會適應不良的狀況,從土地權紛爭到母語流失等危機,原住民知識份子在台灣發起一連串的社會運動,極力爭取原住民的權益與生存空間。終於在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憲法增修條文中,首度將原住民列入,除了在第四條立法委員名額中,首度提到原住民:「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有代表三人。」之外,還在第十條中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台灣原住民終於得以在國家憲法保障的前提下,持續更佳有尊嚴更佳有前景的發展。
撰稿者:張仰賢最後修訂日期:101年11月16日參考資料:1 原住民身份法: http://www.apc.gov.tw/official/govinfo/lawsearch/lawsearch_result.aspx?no=11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2495&ctNode=904&mp=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