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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獵

  狩獵是台灣山地僅次於農耕的生活方式,在較原始的生活階段中,農耕尚不發達,狩獵便成為原住民的一種主要生產手段。到了「熟番」經濟階段,狩獵也與逐步發展的農耕並為生產的主要方式,狩獵的主要對象是鹿。除了鹿和野牛,原住民還捕獵當地的獸類,但是,某些地區規定禁獵某些動物。例如,鄒人、布農人禁獵山貓,阿美人禁獵熊豹,邵人禁食豹肉,獵得的豹僅賣給漢人。這些禁忌,大概與他們的圖騰和祖先流傳的訓導有關。
  狩獵在原住民大多數居住地是一種很主要的副業,在最主要的祭儀前後,所有部落相率結隊狩獵,尤其是阿美人和卑南人,每年都要舉行一、二次儀式性的團體狩獵活動。狩獵理所當然地成為男子的事情,在農閑季節,他們成群結伴地入山打獵。出發之前,要預先作夢占、鳥占,以占卜來決定此次打獵的凶吉。
  原住民把「出草」當作是一種神聖的行為,出獵前必須守戒禮,凡家裡有喪事或孕婦的不准出獵,獵具不許婦女撫觸。狩獵的勝利品,全家男女老少都可以享用,但野獸的頭骨要留下來,掛在屋內或專門的「男子公廨」內,作為聖物,也作為青年獵手榮耀的一種標誌。
  狩獵的工具主要是弓箭、標槍、火藥槍和刀,也有使用陷阱,或在獸徑上設網與圈籠,用的最多的則是自製的弓箭。到了清代,火槍逐漸取代了弓箭,但在日本侵台期間,原住民的槍支多次被沒收,使原住民狩獵業受到極大的破壞和削弱;同時,獸害猖獗又損壞了農作物,造成原住民生活的極大困難。刺殺猛獸用的槍矛,有三角尖形、倒鉤形等,有的直接插在柄上,有的用藤條綁緊在木、竹柄上。聰明的原住民為了防止野獸中箭後逃脫,還把箭末端綁在繩子上,繩子另一端綁在樹幹上,野獸中箭後,跑了一段距離,就被繩子拉住了。同時,箭頭的鐵鏃還可以回收再利用。
  狩獵的方法有很多種,如武器獵、焚獵、陷獵和誘獵。焚獵是一種團體狩獵,春、秋是大規模狩獵的最佳時機。各地區的原住民男子,頭戴鹿皮帽,腳穿鹿皮鞋,身著鹿皮衣,小腿用藤條層層纏繞,以防被火灼傷。鹿場往往選擇在長滿荒草的曠野中,獵手派人在三面點火,背風留一邊站滿彎弓負箭的獵手們,野草叢中的野獸自然朝無點火的一面奔來,結果倒斃在獵手們的亂箭之中,更多的時候這種圍獵是由較年老、富有經驗的老獵人在獵場的山頂上放火,使山上的獸類落荒而逃,青壯年獵手則守在山路口,用弓箭射,或用刀槍刺殺,獵犬也爭著去圍趕受傷的野獸。捕獲的獵物歸集體所有,只有頭與尾歸獵者所有,但隨著原始生活組織的鬆弛和禁燒山林的政令,這種圍獵漸漸地不能再舉行了。
  陷獵也是原住民狩獵的一種主要方法,大體上可分為陷阱獵、絞環陷獵、弓陷獵、重力陷獵等。這些不同的選擇是根據野獸的不同性情和重量來決定的。大型體重的野獸用陷阱,中型體重的野獸用絞環,小型的動物則用弓陷。陷捕山豬、熊、豹等猛獸時,在山間狹路口挖掘陷坑,坑深一米餘,寬三四尺。坑底插滿削尖的竹刺,陷坑上架上樹枝樹葉,再鋪上一層薄薄的泥土,這種陷坑使野獸容易上當。陷入坑後肚皮插滿竹刺,自然就無法動彈,坐等待擒。捕鹿的陷坑不能用竹刺,而是在坑內搭上竹架,在陷坑前構架上支一木棍。因為鹿喜歡跳過木棍,自然而然地掉落在陷坑中,肚皮貼在竹架上,四條腿插進架內,懸空無法跳躍。
  對於獵區的劃分,原住民有約定俗成的習慣界限,有的是以天然的山峰、溪流、岩石為界,有的是疊石壓草為界,在荒山中,獵場的界限就沒有這麼嚴格了。中部和北部獵場,是氏族部落集體所有,南部的排灣人和魯凱人獵場,為地主貴族所有,因此獵物要向頭人「進貢」交租。排灣人要用獵物的兩隻前腿和胸部、豹皮、牙做為獵租;魯凱人則要奉上獵物的前後腿。
伴隨著狩獵需要的武器製造、工藝生產,以及文學藝術創作,狩獵無疑是形成原住民文化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之一。
撰稿者:莊勝豪
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09日
參考資料:
1 臺灣傳奇編輯委員會 《原住民風情》 臺北市 華嚴 民85 p. 124-p. 128 劉其偉 《臺灣土著文化藝術》 臺北市 雄獅 2001 p. 83-p.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