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3年(康熙22年),清朝征服鄭氏政權,1684年將臺灣收入版圖,至1895年(光緒21年)臺灣割讓日本,統治臺灣212年,為臺灣歷史上的清領時期(又稱清治時期)。這是兩岸首度的統一期,影響臺灣之發展最大。政治上,中國統治組織確定,忠君思想形成;經濟上,臺灣迅速開發,與大陸結成互補經濟體;社會上,漢人大量移民,並占有平原精華區,取代原住民成為優勢民族,因而建立鞏固的漢人社會。文化上,儒家思想與文教制度確立。 (一)政治方面 1683年,鄭氏時期末代延平郡王鄭克塽降清。清廷平定海外的抗清勢力後,原擬「遷其民而棄其地」,扼守澎湖以為屏障,後因征臺有功、熟習臺灣的靖海大將軍施琅,上疏力陳臺灣棄守之不當,遂收臺灣入版圖,置臺灣府,設臺灣、諸羅、鳳山三縣,隸屬福建省,設官分職以治臺。文官設正四品的臺灣道,武官設正二品的臺灣鎮總兵官,為臺灣最高的文、武官,同駐臺灣府城(今臺南市)。隨著漢人陸續來臺拓墾,清廷因應治理之需,1723年(雍正元年)將行政區劃由1府3縣改為1府4縣2廳,1812年(嘉慶17年)改為1府4縣3廳,1875年改為2府8縣4廳,1885年臺灣建省後再改為3府1州11縣4廳,府設知府,州設同知,廳設同知、通判,縣設知縣。 臺灣建省後最高長官為巡撫,下設布政使,以彰化橋孜圖(今臺中市)為臺灣省會,因省城未建好,且巡撫行臺設在臺北, 1891年邵友濂接任巡撫後,乃將省會改設於臺北。1894年清廷與日本因朝鮮主權問題爆發「甲午戰爭」,大敗,1895年4月17日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割讓臺灣以求和,臺灣士紳擁臺灣巡撫唐景崧任伯雷璽天德(President,即總統),成立「臺灣民主國」以抗日。但因「馬關條約」已換約,清廷復命文武官員回福建候缺,民主國失去憑藉;而來臺接收的日軍火器精良,臺灣義勇軍雖在全臺各地抗日,然大局已定,勢難挽回。6月17日,首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在臺北舉行「始政式」,象徵日本領有臺灣的開端;由北白川宮能久親王率領的近衛師團南下鎮壓抗日軍,日本並增派援軍由嘉義布袋、屏東枋寮二路進擊,10月23日大軍進佔臺南市,初步削平臺灣人的反抗勢力。此一臺人的抗日軍事行動,史稱「乙未之役」,吳德功撰《讓臺記》,對於此役詳為記載。 清廷治臺期間,在北京的中央政府透過兩種管道與臺灣來往,一是由同省的福建(小部分廣東、江西)調派綠營兵來臺;一是在臺設置文教機構,如府儒學、縣儒學與各地書院,令有志於科考者循著府試(臺灣府)、鄉試(福州省城)、會試(北京)、殿試(北京),逐步取得生員、舉人、進士等功名,進入官僚體系。除了一般文科考外,武科出身者亦能躋身臺灣社會領導階層。這一條士子競逐之路,也使清廷中央、省區和僻處海隅的臺灣,有一定的來往管道,而經由科舉制度及政府的宣導,使臺灣能由移墾社會漸成文治社會,並減少抗清的民變。 在維護社會安全方面,清廷將綠營兵抽調來臺,分班調換,三年期滿,稱為班兵制。共1萬名,分為10營,以鎮標3營為主力,班兵中至少1/3是分駐在各地的汛塘兵,擔任治安、守備任務。班兵員額在道光年間最多,共1萬4千人,此後綠營戰力漸趨疲弱,遂有同治年間的裁兵加餉、光緒初年的裁兵,到1893年僅剩2,400人。綠營額兵減少,新興武力勇營,以及1787年林爽文事件後設立的4,000名番屯丁,這兩支武力取而代之,成為清朝中葉以後安定社會、抵禦外侮的主力。 勇營來自各省,而有湘勇、楚勇、淮軍、河南兵(廣東珠江以南募來的兵)之名,通稱客勇。大抵為開山撫番、鎮壓原住民,或為抗法、抗日而來。臺灣人組成之武力則有土勇,其戰力有足稱者都與霧峰林家有關;另有臺勇,是林文察帶往福建、浙江征剿土匪而立戰功的鄉里子弟兵,後因林文察剿太平軍殉難而告終。其子林朝棟承襲爵位,在清法戰爭時率領棟軍抗法立功,又平定罩蘭(今苗栗縣卓蘭鎮)一帶原住民及施九緞事件,後因棟軍轉為隨地召募,且連年征伐,復闢田土,戰力漸弱,及至清末,在抗日行動上顯已乏力。 清廷雖收臺灣入版圖,但閩、粵人民渡臺者必須獲官府許可,方得由對渡正口來臺,初期不得攜眷,因此偷渡者眾,雖以「刺字逐水」予以遏止,仍無法阻擋大量的移民。臺灣早期移民社會男多女少,羅漢腳充斥,復由閩、粵帶來械鬥之惡習,又有秘密結社如天地會等傳入民間,常因細故引起民變,全臺震動。清領時期臺灣有三大民變,依次是1721年朱一貴事件、1787年林爽文事件、1862年(同治元年)戴潮春事件。其中以戴潮春事件規模最大,當時閩、粵正值太平軍起事,清廷窮於應付,以致來臺援軍有限,事態更趨嚴重。除三大民變外,嘉慶年間海盜蔡牽滋擾沿海,流竄臺灣南北,也使清廷「防山不防海、防內不防外」的治臺思維不得不改弦更張,往後發生的1867年羅發號事件、1874年牡丹社事件,甚至1884-1885年清法戰爭(又稱中法戰爭)、1895年乙未之役,爭端都來自海上。 羅發號、牡丹社事件都因「生番」殺害船難的外國人而起。在漢人未入臺移墾前,臺灣是原住民之地,清朝治臺後,以原住民是否入籍、納稅來區別「生番」、「熟番」。為了便於統治,也致力於施行教化,設社學,以番人為佾生,甚至給予秀才名額,而有「番秀才」陳寶華,在劉銘傳主政時期並設立番學堂以教育番社頭目的子弟。漢番接觸多有衝突,清廷採分而治之的原則,保留其頭目地位,另設通事做為官府與頭目間的中介,通事初以漢人為多,乾隆後多為「番」人。為防範漢人越界侵奪土地,清廷設「土牛紅線」作為區隔,但往往徒具形式,而漢人侵犯原住民的生活空間,雖設隘勇,亦無法保障漢人的安全。漢人的巧取豪奪往往引來原住民的反抗,大甲西社事件、大嵙崁之役、呂家望事件等,是其中規模較大者。 (二)、經濟方面 清代臺灣在農業、商業、礦業、交通方面均有重大的進步。 自荷蘭時期至清初,臺灣均以出口蔗糖著稱,然而自康熙末期16-17世紀之交,大陸人口壓力日增,移民大舉來臺,乃興起大規模的拓墾活動與水田化運動,稻米產量大增,超越糖而與之並列為二大出口品。 臺灣高溫多雨,土壤肥沃,宜於農業,然而廣大平原仍為原始的鹿場,此對擅長水田耕作的漢人實有莫大的吸引力。因此漢人千方百計,以合法或不合法、正當或不正當的手段取得土地,進行拓墾。 由於拓墾耗費鉅資、人力,多數移民並非富豪,如何在短期內完成拓墾工作,其秘訣是採取合資開墾的墾戶制。清朝之拓墾手續是通常由有錢有勢的人或獨資或合資,向官府申請開墾執照,設立墾號。墾號多為合夥組織,至少是家族組織,故能集眾力而成巨大資本。此外,由於墾區廣大,而開墾期限只有三至五年左右,因此墾戶多另招佃戶,由其自備人工、資本,從事實際的開墾工作。如此,雙方各盡其力,分擔風險,可以迅速完成開墾任務。正由於是合作開墾的方式,墾成後墾戶成為土地所有人,亦即納稅的業戶,而佃戶則擁有永耕權。而且日後佃戶常另招現耕佃農分種其地,甚至自由買賣其永耕權,成為實質地主,他們向業戶交大租,而向現佃收小租,因而形成一田二主之「大小租制」。早期大富豪是大租戶,但中期以後日漸衰微,小租戶取而代之。如板橋林家與霧峰林家,絕大部分的土地乃小租權地。此外,在噶瑪蘭(今宜蘭)另行結首制,新竹山區則有隘墾制,乃因應不同環境產生之租佃制。 臺灣拓墾之成敗取決於水田化工作。在17世紀以前,臺灣主要出口農產品是糖,水利設施均為埤,即是池塘,水量有限,此後因發展稻米業,需大量灌溉用水,水圳乃應運而生。著名的水利工程有彰化平原的八堡圳、臺中盆地的葫蘆墩圳、臺北的瑠公圳、鳳山的曹公圳等。平原即迅速水田化,米產猛增,大量輸出大陸,臺灣遂成為中國之東南穀倉。 臺灣雖然農產豐富,但手工業不發達;反之,福建缺米,華中、華北缺糖,但手工業發達,日用品種類多、價格廉,因此兩岸貿易興盛,形成互補經濟體。臺灣出口米、糖、花生油、藍靛等農產品至大陸,而自大陸進口紡織品、瓷器、建材、日用品等,由於貿易量大,因此有「郊」商組織的出現。郊為商人同業公會,負責擬定交易規範,郊商則經營兩岸貿易。 郊通常以貿易地或商品命名,如「廈郊」是對廈門港貿易的組織,「布郊」則是買賣紡織品的。例如府城三郊,為「北郊、南郊、糖郊」,鹿港八郊,為泉郊、布郊、油郊等。由於貿易興盛,臺灣濱海地區興起不少商業繁榮之商港,如府城、鹿港、艋舺之先後崛起,號稱「一府二鹿三艋舺」。同時也形成很多富有的郊商,可與大地主分庭抗禮。 1858-1860年臺灣開放通商,1862年,淡水首先開港,安平、雞籠(今基隆)、打狗(今高雄)亦於1863年陸續開放。因臺灣盛產樟腦、茶葉、煤,外商上岸設洋行,再度納入世界貿易體系。著名的洋行有怡和(Jardine, Matheson & Co.)、顛地(Dent & Co.)、寶順(Dodd & Co.)、怡記(Elles & Co.)、和記(Boyd & Co.)等。洋行輸入的商品除鴉片外,包括紡織品、金屬、煤油、火柴等西方產品,並將臺灣特產糖、樟腦、茶銷售至世界各地。其中茶葉之外銷,一躍而為最大出口品,成為貿易順差的主要來源,而「福爾摩沙烏龍」(Formosan Oolong)也揚名於世界。 由於洋行的刺激,本地商人亦急起直追而出現新臺商。他們多出身買辦或富商,以新經營手法開創一片天。例如臺北李春生、打狗陳福謙、板橋林家、霧峰林家。 由於貿易順差,人民生活大為改善。此後,臺灣與外國之貿易關係日益密切,臺灣產業結構亦因而大變,由米、糖經濟轉變為茶、糖、樟腦經濟,而因茶、樟腦、煤礦產於北部,臺灣經濟重心也由南部轉至北部。 此外,1875年後,清廷鑑於外患日增,一改以往的「防臺」而為「防外」的政策,推動近代化工作,在交通與工礦業方面有某種程度地進展。 在陸路交通方面,臺灣原已有官道,設有驛站,包括正站、腰站,供傳遞公文、書信之用。民間亦有私設道路,有人行小路,亦有「車路」供牛車行走。最為人稱道的是鐵路,自1887年開始至1891年完成基隆、臺北段,1893年完成臺北、新竹段。此為清帝國第一條自建之鐵路,臺灣領先大陸擁有近代化交通工具。在水路方面,清代設有對渡口岸,初僅有安平、廈門,後又陸續開放鹿港、淡水、烏石港,兩岸交通日益便利。開港後,外國與本國輪船陸續營運,交通更便捷。在通訊方面,除民間有「批局」收送信件外,1888年,創立清帝國第一個郵局。1875年後,又敷設島內與島外電報線,加快訊息之傳遞。 工礦業方面亦有進展。新實業逐漸開發,如硫磺、煤、金、鹽、石油等。其中基隆煤礦是清代第一座機器採煤場。 綜觀之,臺灣不但是穀倉,更成為清帝國最近代化的一省。 (三)、社會方面 清代漢人移民大增,取代原住民成為新主人翁,臺灣徹底漢化。移民移植並發展新社會組織、習俗,並產生一些社會問題,但也有對應的救濟設施,以減輕受害程度。 社會組織方面,首先有宗族組織的移植與調整。移民為聯絡感情及發展經濟社會關係,組成宗親會或祭祀公業。早期人口少,移民以中國之同姓歷史人物為祭祀對象,稱為「唐山祖」,其成員同姓但未必有直接的血親關係。其後,某些家族繁衍成巨族,並感念來臺始祖之恩,逐漸改以其為祭祀對象,稱為「開臺祖」。此顯示日久他鄉變故鄉,移民落地生根。移民亦組成一些社團以解決實際生活所遭遇的問題,例如父母會、神明會。街庄亦有武館、曲館,一武一文,均有娛樂、教育及社交上的功能。 移民帶來原鄉習俗,也因應環境而有一些特殊的習俗。例如,臺地男多女少,成家不易,為傳遞香火,收養子與童養媳之風特盛;同樣,缺男嗣者也多行招贅婚。移民社會亦習尚奢靡誇富,因此廟會多而盛大,酬神演戲,飲宴聯歡,各庄相競,「輸人不輸陣」。 清代臺灣有不少社會問題。移民因侵犯番地,引起漢番衝突,因而有原住民「出草」襲殺漢人之問題。其次,不少移民是「羅漢腳」,精神空虛,多吸食鴉片,耗財又傷身;又有為求一夕致富,常沉迷於賭博,以致傾家蕩產者。另外,移民寄居異鄉,舉目無親,盛行結盟,因而常釀成仇殺事件。更甚者,移民多與同一地緣或語群者聚居,因利害衝突或細故,往往擴大為為族群械鬥,如閩客械鬥、漳泉械鬥、頂下郊拼等,以致生民塗炭,影響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定,更嚴重的是造成泉莊、漳莊、客莊之各分畛域,族群對立,影響「臺灣人」意識之形成。 當時對貧窮或不幸者亦有一些救濟設施。由於豐歉無常,官府與民間設有義倉儲穀,以備救濟之需。對窮人,設有義學以教育其子弟。對無主枯骨或窮人老死者,則有義塚供安葬。又為改善溺嬰惡習,設有育嬰堂。另外,由於臺地溪流密佈,阻礙交通,重要地點設有義渡。不過,杯水車薪,社會救濟事業不敷所需。 (四)、文化方面 為培育帝國人才與順民,清廷將以科舉為核心的文教制度引入臺灣。因此,臺灣府、廳、縣均設有儒學以考選士子,並有書院供講學之用,如文開書院、海東書院等。隨著教育之發展,至19世紀中葉,考取秀才、舉人、進士功名者日增,亦有透過捐納方式取得功名者,如監生、貢生。因此,傳統仕紳階級逐漸形成。而隨著1858年「天津條約」臺灣開港後,不僅展開貿易,各國傳教士亦陸續來臺傳教,也創設了牛津學堂、淡水女學校、新樓女學校,以進行新式教育。又,臺灣巡撫劉銘傳亦設立西學堂訓練買辦人才、設立電報學堂以培養電信技術人才。但為數過少,功效有限。 依清廷規定,省編修通志,府、廳、縣也要修志,使記載各行政區的一切現象,故志書也被稱為中國式的百科全書。臺灣在修志方面的事業不落內地之後,雖然《臺灣通志稿》尚未能形成方志時,臺灣已割讓日本,但以1892年纂修的通志為基礎,各地也陸續完成縣志、廳志及相關采訪冊,成為清末臺灣最重要的史料。這些通志、府縣廳志,總纂皆為中國大陸的官僚與修志專家,臺灣人僅擔任「采訪」角色,但臺灣第一位進士鄭用錫則獨自纂修《淡水廳志稿》。 除了方志,清代臺灣有1885年英國長老教會教士創辦的《臺灣府城教會報》,以羅馬字(又稱白話字)報導教會及臺灣社會的新聞,是在臺灣發行的第一份報紙。
撰稿者:許雪姬最後修訂日期:99年03月30日參考資料:1 黃富三。2003,《臺灣簡史:麻雀變鳳凰的故事》。臺北:行政院新聞局。
2 黃富三、古偉瀛、蔡采秀合編。1997。《臺灣史研究一百年》。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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