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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留區

以自然保育為目的,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劃定的區域。1982年行政院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簡稱「文資法」),明定「自然文化景觀」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與交通部審查指定,並依其特性區分為生態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珍貴稀有動植物3類;前二類禁止改變或破壞原有自然狀態;珍貴稀有動植物則禁止捕獵、網釣、採摘、砍伐或其他方式予以破壞。1984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委會)改組成立保育科後,全權負責相關的自然保育業務。各保留區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負責調查、保存及管理維護工作。自1986年同時公告成立淡水河紅樹林等8處,其後陸續公告,目前全臺共有19處自然保留區,總面積64,477.24公頃(見表)。
設置自然保留區的目的在於:
(一)保護生物的環境,保育生態系中的各種動、植物,作為土地及資源利用與經營的基準。
(二)提供長期生態演替、生物和地理現象研究的機會。
(三)提供基準值,作為檢定因人類活動所引起自然作用與生態系改變的依據。
(四)提供作為生態研究、環境教育和訓練的場所。
(五)長期保存複雜的基因庫,有助於保留區內基礎科學的研究。
(六)作為稀有及瀕臨絕種的生物種類及獨特地質地形景觀的保留區。
2005年修定的「文資法」將原「自然文化景觀」區分為「文化景觀」與「自然地景」。自然地景為「具自然保育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依性質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另有關野生動物的保育工作,則改以1989年公布的「野生動物保育法」為法律依據。

撰稿者:李培芬
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