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野生動物與其棲息環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劃定的區域。1991年起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各縣市政府公告,逐年編列經費,並與相關學術研究機構、地方保育團體合作,推動保護區管理、維護、調查、監測、研究和教育宣導等工作。共計設立17處, 4處在離島,5處在森林區(包括溪流區),8處在河川出海口或臨近區域。生態環境包括河口溼地、沼澤、溪流、砂岸、無人海島等,總面積25,848.934公頃(見表)。主要保護的動物種類從大洋性海龜、遷移性候鳥到淡水魚等。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臺灣橫跨生產力高的熱帶和亞熱帶氣候區,地形變化複雜,離島也各具特色,這些地理條件創造出獨特的生物多樣性,孕育許多特殊野生動物,政府因此積極推動保護區的設立。 保育野生動物的目的不僅是單純的保護,亦在於合理永續利用這些自然資源。野生動物資源除了做為學術研究外,並可做為環境品質指標,幫助瞭解環境變遷,也可以是環境教育的題材,在國民休閒上亦扮演重要角色,尤其是新興的生態旅遊,保護區內優美的自然景觀與生動活潑的生物,提供賞心悅目的展示。
撰稿者:李培芬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