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然保育為目的,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劃定的區域。從野生動物保育的觀點而言,是國家保護區(包括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以外的另一種棲息地保育方式。「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規畫時,得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轄區內亟需劃定之類別、位置範圍圖說、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資料及土地利用現況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參考。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委會)公告。自1995年起已陸續公告32處,總面積322,351.375公頃(見表)。其中17處已公告為野生動物保護區,執行更嚴格的保護。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其施行細則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 (二)野生動物種類及數量豐富之棲息環境。 (三)人為干擾少,遭受破壞極難復原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四)其他有特殊生態代表性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如海洋生態系、河口生態系、沼澤生態系、湖泊生態系、溪流生態系、森林生態系、農田生態系、島嶼生態系、各類之複合型生態系與其他特殊之生態系等。 除了島嶼生態系中的保護區域涵蓋陸地與海域外,其他均為陸域形態。這些區域中也有一些在國家公園區域,如臺中縣(註 1)武陵櫻花鉤吻鮭重要棲息環境即有重複情形。 從生態系類別來看,森林生態系16處最多,占306,923.8公頃;河口生態系2處,2,876公頃;溪流生態系3處,7,441公頃;島嶼生態系4處,334.2公頃;複合型的包括河口生態系與沼澤生態系有5處,3,561.2公頃;沼澤生態系與溪流生態系有1處,245公頃;沼澤生態系、溪流生態系與森林生態系僅有1處面積為750公頃。森林生態系的主要保護對象為稀有野生動物;河口、河口與沼澤、島嶼生態系以遷移性候鳥為主;溪流生態系以溪流魚類為主。 2000年2月農委會將林務局管轄的部分林區公告為棲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將中央山脈的國家保護區串連在一起,從北至南形成一處大型的保護區,稱為中央山脈保育廊道。
撰稿者:李培芬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