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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

在一定地區內,對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的發展,透過土地使用、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等實質計畫內容,達成提高居民生活環境品質的目的。內容包含土地使用計畫、交通運輸計畫、公共設施計畫及其他各項發展與管制計畫等,不僅是各級政府施政、建設與管理的重要依據,也與當地居民權益息息相關。都市計畫制定程序為擬定、公開展覽徵詢民意、審議、核定公布實施與檢討變更等。應擬定地區可分為3種,即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
臺灣於日治時期開始擬定都市計畫,由臺灣總督府礦工局土木課都市計畫系負責,迄今臺灣許多城鎮仍沿用當時擬定的計畫架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成立,設立工礦處公共工程局土木課辦理都市計畫業務,後歷經改制,1981年內政部成立營建署,設都市計畫組,掌理全國都市計畫業務,在地方則由各級地方政府負責。

撰稿者:曾喜鵬
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
參考資料:
1 徐一峰等編。1988。《臺灣省都市計畫述要》。臺北 : 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市鄉規畫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