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百科橫幅

過繼

民間傳統習俗,指收養同宗的卑親屬。又稱「過房」。這種制度因為受到傳統宗法制度的影響而強化,除實際的養老功能外,最重要的在於承繼香火與祭祀。過繼的原因多因兄弟、堂兄弟早夭或雖結婚但不能生育或沒結婚無子嗣等,於是從兄弟或堂兄弟過繼子女傳宗接代、承繼香火
冥婚中的鬼妻有時也會用託夢或其他形式要求後妻之子女過繼給她,以承繼香火。也有因子女年幼時體弱多病,命中註定要過繼給別人或神明作「契子」,以求健康。
(參見「做契子」)

撰稿者:李文獻
最後修訂日期:98年11月08日
參考資料:
1 莊金德。1963。〈清代臺灣的婚姻禮俗〉。《臺灣文獻》,14(3)。
2 廖素菊。1967。〈臺灣客家婚姻禮俗之研究〉。《臺灣文獻》,18(1)。
3 阮昌銳。1989。《中國婚姻習俗之研究》。臺北:臺灣省立博物館。
4 馮作民譯、鈴木清一郎著。1989。《增訂臺灣舊慣習俗信仰》。臺北:眾文圖書公司。
5 廖風德。1996。〈清代臺灣婚約中反映之婚制〉。《臺灣史探索》。臺北:臺灣學生書局。
6 李文獻。 2003。〈臺灣閩客傳統婚禮之研究〉。 博士論文,中國文化大學中文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