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產出,具有一定的化學成分及規則原子排列的均質固體。礦物必須是天然產出,人工製造的物質不能稱為礦物。例如人為以氯化鈉溶液蒸發製造出來的氯化鈉結晶,雖然與天然的岩鹽成分構造完全相同,卻不能稱之為礦物;又如人工合成的紅寶石,儘管質純無瑕,也不是礦物。 礦物通常由無機作用形成,傳統定義認為,由動植物生成的物質不可稱為礦物,現今的定義較為放寬,將符合礦物其他條件的物質納入,如構成牡蠣外殼的物質與礦物霰石成分結構相同,但前者為生物有機作用生成,過去不稱為礦物,現今也認可為礦物。礦物為均質的固體,用物理方法不能再分離為更簡單的化合物。液體和氣態的物質不可以稱為礦物,例如冰山的冰屬於礦物,但是水卻不是礦物。較具爭議的是天然液態汞,雖不符合此項定義,但是仍有礦物學家將其列為礦物。 礦物必須具有一定之化學成分,並不表示成分固定不變,多數礦物的成分仍多少有點變化,但都限於一定範圍之內。同時礦物必須具有規則的原子排列及結晶質的特性。由於各種礦物具有特定的化學成分與結晶構造,因而導致各礦物會具有一些特定的物理性質,包含依據光線照射晶體所表現的性質:如顏色、條痕、光澤、透光度、發光性;依據礦物的原子構造和鍵結性質如習性、解理、斷口、韌度、硬度;由感覺所具有的性質如味覺、嗅覺、觸覺以及其他如比重、熱學性質、磁性、電性、放射性等。礦物的各種物理性質也是鑑別礦物的良好指標。有些天然物質不完全合乎礦物之嚴格定義,如欠缺原子規則排列構造的褐鐵礦、鋁英石、蛋白石等,則可稱為「準礦物」。 礦物是組成地球岩石的基本成分,是地殼內各種化學元素在各種地質作用下的產物。當任何一種礦物富集到某個程度,達到經濟或商業上有開採價值時,便形成礦床。經過開採應用,形成人類科技文明的基礎。 已知臺灣產出的礦物約250餘種,常見者如石英、方解石等,分布廣泛。而少數礦物因特殊地質作用富集,形成重要的礦床,對臺灣早期的經濟貢獻卓著,例如金瓜石金銅礦床中的自然金、硫砷銅礦及呂宋銅礦,大屯山的自然硫,以及花東地區的閃玉、石棉、玫瑰石等。
撰稿者:余炳盛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參考資料:1 Klein, C., B. Dutrow, and J. D. Dana. 2008. Mineral Science. Hoboken, N.J.: Wiley.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