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行政機關「府」的最高長官。知府之官制始於宋朝,如:權知開封府事,簡稱知府;明朝以知府掌理一府之政令。臺灣設府始於1661年(永曆15年)鄭成功率師來臺,一面圍困熱蘭遮城(Zeelandia)的荷蘭人,一面設承天府,並置府尹統領其地。1684年(康熙23年)清廷在臺灣設一府三縣,府設知府、縣設知縣。 知府須總領屬縣,宣布朝廷的旨意,肩負興利除弊與懲奸罰惡之責。因掌理行政、刑名、錢穀等事,政務繁重,故置佐貳官同知、通判,輔佐處理政務。臺灣府知府的職權除了一般政事外,還有支放兵餉與經理鹽政的大權。 在19世紀末以前,臺灣只有一個臺灣府知府,駐於府城(今臺南市),是僅次於臺灣道的文官。品秩為從四品,其職缺為具備「衝、繁、難」三種行政難度的「要缺」。1875年(光緒元年)清廷新設臺北府,臺北知府之職列為「衝、繁」二種難度的「中缺」。1885年臺灣建省,增設第三位知府,並在名稱上有所調整。原臺灣府知府改為臺南府知府,仍為「衝、繁、難」的要缺。臺北知府職缺仍保持不變,但是新設在彰化縣橋孜圖(今臺中市)的臺灣知府,由於必須駐紮在省會,其職缺為「衝、繁、疲、難」的「最要缺」,例由進士出身者擔任。
撰稿者:許雪姬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參考資料:1 黃昭仁。1994。〈清代臺灣知府之研究〉。碩士論文,東海大學歷史研究所。2 唐贊袞。1958。《臺陽見聞錄》。「臺灣文獻叢刊」30。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3 織田萬。1979。《清國行政法泛論》。臺北:華世(據1909年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刊本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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