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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知

清代協助知府辦理政務,或專責地方捕務、海防的文官。同知之官制始於宋朝,為官署之副長官;清代同知有兩種,一為事繁之府設同知做為佐貳官,一為依地方特別情形而設置,臺灣兩種類型的同知均有。知府的佐貳官同知,可稱「分府」,轄地為廳,正五品。
1684年(康熙23年)臺灣納入清朝版圖後,設臺灣海防同知,以稽查鹿耳門海口,以及臺灣、鳳山、諸羅三縣的捕務。1723年(雍正元年)添設捕盜同知一員於淡水,但因北路地方未闢,故先駐紮彰化縣城。1731年大甲溪以北的刑名、錢穀事務移交捕盜同知,淡水捕盜同知因此獨當一面,其職缺屬於「繁、難」兩種行政難度的中缺。廳治初設於沙轆(今臺中縣(註 1)沙鹿鎮(註 2)),後移往彰化,1756年(乾隆21年)移往竹塹(今新竹市)。
1767年清廷設理番同知於彰化縣,所有漢人與原住民交涉案件,全歸理番同知辦理。1784年鹿港開闢為與中國口岸對渡的正口,需加派大員一名前往稽查,乃賦予理番同知海防之責。1785年再增捕務之責。1788年理番同知衙署遷往鹿港,更名為北路海防理番同知,亦稱「鹿港廳」。原臺灣海防同知更名為南路海防理番同知,衙署仍在臺灣府城內,都屬於「衝、繁、難」要缺。
1875年(光緒元年)清廷將淡水廳劃分為淡水、新竹兩縣,裁撤同知。北路海防理番同知更名為中路撫民理番同知,移駐埔裏社廳。南路海防理番同知更名為南路撫民理番同知,移駐臺東廳。1885年臺灣建省,前者降格為通判;後者因新成立臺東直隸州,設知州,遂被裁撤。另外,基隆廳通判升格為同知,屬於「衝、繁」中缺。


撰稿者:許雪姬
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
參考資料:
1 王雲洲。2004。〈清代臺灣北路理番同知研究1766-1888〉。碩士論文,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
2 張勝彥。1993。《清代臺灣廳縣制度之研究》。臺北:華世。
3 陳培桂。1963。《淡水廳志》。「臺灣文獻叢刊」172。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4 織田萬。1979。《清國行政法泛論》。臺北:華世(據1909年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刊本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