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知府的佐貳官。通判之官制始於宋朝,明朝時為各府之副職,位在知府、同知之下。清朝通判亦稱「分府」,轄地為廳,正六品。 通判的設立,多半在邊陲之地,以補知府管轄之不足。1727年(雍正5年)澎湖廳設澎湖廳海防糧捕通判,負責稽查船隻、管理錢穀、司法審判,唯其權力受到部分限制,命案、強盜等盜大案需移送臺灣知縣辦理;偷竊、自殺、鬥毆或民事案件,可以由通判自理。1810年(嘉慶15年)新設噶瑪蘭廳,置噶瑪蘭廳糧捕通判,管理錢糧與雜案,遇有命盜大案則移送臺灣知府審理。 1875年(光緒元年)新設臺北府,噶瑪蘭廳改為宜蘭縣,原通判缺移駐雞籠(今基隆),為雞籠廳通判。1885年臺灣建省,雞籠廳通判升格為基隆廳同知。原中路撫民理番同知,降格為埔裏社廳通判,受臺灣府管轄。1894年,臺灣巡撫邵友濂奏准設立臺北府南雅廳,置通判,廳治在大嵙崁(今桃園縣大溪鎮)。
撰稿者:許雪姬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參考資料:1 張勝彥。1993。《清代臺灣廳縣制度之研究》。臺北:華世。2 林豪。1963。《澎湖廳志》。「臺灣文獻叢刊」164。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3 柯培元。1961。《噶瑪蘭志略》。「臺灣文獻叢刊」92。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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