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及中華民國的地方行政區劃。1885年(光緒11年)清廷下詔設臺灣巡撫,為臺灣建省之始。建省之議始於1737年(乾隆2年),內閣大學士兼禮部侍郎吳金,鑑於巡臺御史的功能不彰,建議朝廷設臺灣巡撫以統轄文武,方能裨益於海疆重地。清廷以臺灣為彈丸之地,僅領一府四縣,設省既不得體亦於事無益,而不採納。 1874年(同治13年)牡丹社事件之後,臺灣設巡撫之議再起,欽差大臣沈葆楨在善後建議中提到以褔建巡撫於每年冬春駐臺,福建省的大員雖不以為然,巡撫王凱泰仍於1876年起於冬、春駐臺半年。但福建巡撫之責在處理福建省政務,若要半年駐臺,實屬左支右絀。繼任之巡撫丁日昌乃建議另派重臣來臺,福建巡撫僅在有要事時才來臺。戶部侍郎袁保恆再度建議臺灣建省,因北洋大臣李鴻章反對而作罷,此後福建巡撫來臺皆權宜行事。 1885年清法戰爭(又稱中法戰爭)爆發,清廷始認知臺灣地位之險要,戰爭結束後,欽差大臣左宗棠建議臺灣設省,得軍機大臣醇親王奕譞與李鴻章回應,清廷下詔可行。乃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福建巡撫之事務由閩浙總督兼管。派劉銘傳為首任臺灣巡撫,在形式上已經建省。 改制之初,因閩、臺之間有許多必須劃分的業務,且臺灣仍仰賴褔建協餉,劉銘傳乃上「暫難改省」之摺,清廷諭令與閩浙總督楊昌濬協商後,仿甘肅、新疆之例,於1887年設福建臺灣巡撫,省會在橋孜圖(今臺中市)。1888年閩、臺兩省正式分治,設臺灣布政使掌理錢穀,但不設按察使。巡撫、布政使因省會尚未完成,駐於臺北;臺灣道、臺灣鎮總兵仍在臺南府,臺灣省的政治重心已由臺南移往臺北。 1895年清、日甲午戰爭後簽訂「馬關條約」,臺灣割讓日本,臺灣總督府調整行政區劃,廢臺灣省;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臺北,1947年4月改組為臺灣省政府,1956年省政府遷至南投縣中興新村。 臺灣省之行政區劃經多次調整後,分為16縣、5省轄市。1998年12月20日,臺灣省長宋楚瑜任期屆滿,臺灣省政府不再具有地方自治法人地位,組織精簡改組為行政院派出機關,臺灣省正式虛級化。
撰稿者:許雪姬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參考資料:1 許雪姬。1985。〈福建臺灣建省的研究:由建省到分治〉。《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3:193-242。2 劉銘傳。1958。《劉壯肅公奏議》。「臺灣文獻叢刊」27。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3 左宗棠。1960。《左文襄公奏牘》。「臺灣文獻叢刊」88。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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