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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

清代臺灣原住民「番社」的代表者。擔任官府與番社之間傳譯、溝通、催辦公務,包括辦理官役、官差、嚮導、收租完課等事項。
通事起源於荷蘭時期,荷蘭人在番社實施贌社制,通常由社商委託熟悉番語的漢人,代理荷蘭人收稅以及徵派差役,並做為與社番交涉時的翻譯。鄭氏時期沿用此制,並將所有通事統於安撫司,納入國家管理之下。
清代選用通曉番語、熟悉番務之人為通事,有官派與自舉之別;其職權與功能,亦因時因地而異。開發較早、漢化程度高的番社,如新港社、麻豆社等,皆自舉通事料理官役,但賦稅仍由社民直接繳官,不經通事之手。但清初大部分通事由社商推舉,經官方認可後,「歲給一牌」,最初由各縣統轄,1766年(乾隆31年)年設南北理番同知,始有專轄單位。
通事一職,清初由漢人擔任,但有些通事藉機剝削,不當役使勞力,加上番人逐漸漢化,能書能算,乾隆、嘉慶年間起用諳漢語的番人出任,1761年出任岸裡社(今臺中縣(註 1)一帶)通事的潘敦仔,即第一位非漢人通事。有些番社於各小社之上設一總社,總社設總通事,綜理社務,下設正副通事,作為幫手。清代臺灣有幾位著名通事,例如吳鳳林秀俊張達京賴科等。
1886年(光緒12年)劉銘傳將通事改稱董事,其職務僅以輔助頭目,收取漢人大租為限。


撰稿者:張素玢
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
參考資料:
1 黃叔璥。1957。《臺海使槎錄》。「臺灣文獻叢刊」4。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2 唐贊袞。1958。《台陽見聞錄》。「臺灣文獻叢刊」30。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3 丁曰健。1959。《治臺必告錄》。「臺灣文獻叢刊」17。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