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百科橫幅

頭目

清朝臺灣原住民「番社」的代表機關。也是官府統治番社的代理者,協助管束社番。不同時期有土官、土目、頭目等名稱。土官之設始於荷蘭時期,1636年聯合東印度公司召開首次地方集會,大員附近28個番社頭目向公司宣示效忠。1641年起,全臺分北部、淡水、南部、東部四集會區,透過集會的舉行,各社的出席代表對公司宣示服從與效忠,公司則授予各代表統治權杖。鄭氏時期,亦在各番社設置土官,以統治部落,辦理力役和輸賦。
清代延續此制,設置土官,依番社大小、戶口多寡而推舉土官人數,《重修福建臺灣府志》云:「大社四五人,小社二三人,給以牌照,各為約束,又有大土官、副土官之目。」巡臺御史黃叔璥的〈番俗六考〉記載沙轆社(今臺中縣(註 1)沙鹿鎮(註 2))的土官嘎即,雙目失明,卻能約束眾番,「指揮口授無敢違」。
土官由各部落村社屯、甲首、耆老、社眾共同推舉,檢附保結狀、任充狀,由官府諭准發給一顆戳記,做為辦公憑據。舉凡番社中大小公私等事、男女是非等情,土官必須與通事共同秉公處理。
到1748年(乾隆13年),土官通稱土目,除原有任務外,還多了管收公租、給發口糧等事務。1888年(光緒14年),臺灣巡撫劉銘傳為革新番政,裁撤原有土目與部分通事,並將土目改名為頭目,頭目可統攝全社事務,權限比土官還大。


撰稿者:張素玢
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
參考資料:
1 朱仕玠。1957。《小琉球漫誌》。「臺灣文獻叢刊」3。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2 高拱乾。1960。《臺灣府志》。「臺灣文獻叢刊」65。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3 周鍾瑄。1962。《諸羅縣志》。「臺灣文獻叢刊」141。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4 江樹生譯註。1999。《熱蘭遮城日誌》。臺南:臺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