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北部重要礦產之一。主要產於臺北盆地之大屯山火山群,漢人採集硫氣口噴出蒸氣或間歇泉而形成的礦土,曝晒後以鍋鼎加熱熬煮成液態後,濾去渣滓,倒入木桶中冷卻,即可得硫磺磚。 主要做為火藥、爆竹原料,或殺菌、除蟲藥品。因係火藥主要原料之一,清中葉以前嚴禁開採。1697年(康熙36年)廈門火藥庫受災,郁永河來臺採集硫磺,以製作火藥。乾隆年間,漢人私採熬煮,清廷出示禁止,其後並命令毛少翁社屯番嚴守硫磺坑。道光年間,艋舺營會同新莊縣丞,每年春、秋兩季派兵弁入山放火,焚燒間歇泉口漏出的硫磺,或填塞磺氣口,以杜私掘。惟因成效不佳,又改為四季仲月派兵燒硫,仍無法禁絕。咸豐年間盜採日多,常引起械鬥滋事,屯番查緝甚至反遭毆打。1863年(同治2年),福建巡撫徐宗幹奏請開採以挹注軍務,奉旨允准,但並未實際開採。1867年淡水同知嚴金清稟請禁止,開採之議遂寢。1869年商人盧璧山奉南洋通商大臣之命來臺募工煮磺,因磺苗稀少,效益不彰,隔年再度禁採。 1874年牡丹社事件發生後,來臺辦理海防事務的船政大臣沈葆楨奏准開禁。1877年(光緒3年)開放民間採硫,並由官方向民人採買,以備官需。惟產出日多,但品質不佳,又因商禁未開不能出口,造成屯積,遂命令民間停採,僅官營之硫磺坑少量生產。劉銘傳任臺灣巡撫後,內閣侍讀學士林維源、道員林朝棟等鑒於外銷需求增加,籌商收歸官辦,乃奏設磺務總局,自1886年11月正式開辦,提高採購價格,並令改善品質,由官方收購後售與合法買主。1887年共輸出硫磺3,360擔,頗有盈餘。此後產量、輸出額陸續增加,1891年輸出量更達一倍之多,成為臺灣北部通商口岸重要輸出品之一。
撰稿者:曾品滄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參考資料:1 戴維遜(James W. Davison)著,蔡啓恒譯。1972。《臺灣之過去與現在》。「臺灣研究叢刊」107。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2 吳奇娜。2000。〈17-19世紀北臺灣硫磺貿易政策轉變之研究〉。碩士論文,成功大學歷史學研究所。3 劉銘傳。1957。《劉壯肅公奏議》。「臺灣文獻叢刊」27。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4 陳培桂。1963。《淡水廳志》。「臺灣文獻叢刊」172。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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