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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

清代臺灣主要礦產。主要產於北部山區一帶,自荷據時期即有開採的記錄。清初因臺北盆地四周森林蓊鬱,柴薪不虞匱乏,加上開採礦將「破壞風水」,遂少開採。約乾隆時,開始有民間私採炭,「鑿售內地,為壅田用」,當地頭人及官員為恐濫採礦危及「龍脈」,故立碑嚴禁。隨後採之風並未完全斷絕,官方亦屢次申禁。
中英簽定南京條約後,洋船東來日多,頗需炭為燃料,1847年(道光27年)英國軍官登陸臺灣探勘雞籠礦,時有少數居民採狸貓法鑿取炭出售。1850年,閩浙總督劉韻珂為防止私鑿炭出售洋船,飭淡水同知曹仕桂,公布禁採並立碑禁止。1862年(同治元年)設立淡水海關,1863年開放雞籠(今基隆)為通商港口,洋船來臺購日多,民間私掘日熾,「幾不可復禁」。1866年設立福州船廠,需浩繁,1867年李鴻章及福建船政局官員等建請清廷採西法開礦。沈葆楨奉命來臺,於1875年聘請英國技師翟薩(David Tyzack)來臺探勘並擬定採掘計畫,以西法採。1876年(光緒2年)於八斗子官礦開鑿臺灣第一口直井,是為官營西式廠之始,以葉文瀾為礦務督辦,在雞籠組設礦務局(後改為務局),掌理務開辦事宜。因官、民並出,1881年臺灣煤礦輸出達最高峰,計5萬餘噸。惟官營礦在最初二、三年產銷尚能配合,後因銷售管道不暢通,積過多,又因基隆務局積弊叢生,虧折累累。
1884年中法戰爭爆發,督辦臺灣軍務劉銘傳下令破壞官營場以免資敵。中法議和後,劉銘傳力圖恢復,曾試行委由商人承辦不成,1890年改採官商合辦,成立務局,但遭清廷批駁,僅維持官辦舊制。劉銘傳亦因此案而對臺灣政局漸感灰心,萌生去意。因官方無力投資,井日漸枯竭,又恢復以民為主的形態,官漸少。1891年邵友濂繼任臺灣巡撫,將八斗子官營礦予以封閉。


撰稿者:曾品滄
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
參考資料:
1 黃嘉謨。1961。《甲午戰前之臺灣煤務》。「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專刊」。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2 林朝棨。1960。《臺灣省通志稿(卷四):經濟志‧礦業篇》。臺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3 陳培桂。1963。《淡水廳志》。「臺灣文獻叢刊」172。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4 戴維遜(James W. Davison)著,蔡啓恒譯。1972。《臺灣之過去與現在》。「臺灣研究叢刊」107。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