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州廳縣以下的行政單位。可分成漢人、原住民二大類,原住民的組織一律稱「社」(澎湖有些聚落也稱社);漢人按地區的不同,有各種名稱。在臺灣府城(今臺南市)之內,劃分為坊或段。在曾文溪以北,至宜蘭之區域設「堡」(或稱保);曾文溪以南,迄屏東恆春之境域設「里」;澎湖一地設「澳」,臺東、花蓮設「鄉」。 街庄組織之人事(鄉職),因鄉庄層級不同、地區不同、年代不同,其鄉職不一,但大底上可歸納為官治人員、自治人員二種:官治人員包括:管事、地保(或稱地方、鄉約、鄉保、坊保、保長);自治人員包括以推舉產生之總理、董事、庄正、庄副,以及自然形成之耆老、董事、管事人、族長、頭人等。 臺灣收入清朝版圖初期,每個里、堡之街庄,設有管事數人,其職責是徵收田賦。18世紀以後,街庄除管事之外,再分設地保,負責調撥徭役,有時受衙門之命,協同差役在轄境內進行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會勘,澎湖的澳,也是如此運作。 官方編制的里、堡,其境內的街庄是自然形成。里、堡與街庄之間並無統屬關係,而官設的管事、地保,在治安、稅收、戶口編審等事務有支配權,但在造橋、舖路、開圳、建廟等自治事務上,管事、地保沒有命令與監督權。19世紀以後,里、堡出現總理、董事之職。大抵每個里、堡設總理1人與董事數人,其設置的緣由,可能是民間先發動,之後官方給予承認。1885年(光緒11年)臺灣建省,在花蓮、臺東設立鄉,惟因鄉庄組織資料存留太少,其運作狀況不詳。
撰稿者:許毓良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參考資料:1 戴炎輝。1979。《清代臺灣之鄉治》。「臺灣研究叢刊」。臺北:聯經。2 黃富三。1987。《霧峰林家的興起:從渡海拓荒到封疆大吏(1729-1864)》。「霧峰林家研究系列‧歷史之部」1。臺北:自立晚報社。3 許雪姬。1990。《龍井林家的歷史》。「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專刊」59。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