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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練

清代臺灣的民兵制度。臺灣的團練,最早出現在1721年(康熙60年),由屏東客籍移民組成的護鄉團隊「六堆」,當時以義民稱之。團練一詞最早出現的時間,在1840年(道光20年)鴉片戰爭,臺灣道姚瑩組織團練,動員鄉庄之力,將游民收編為鄉勇,人數多達4萬7千餘名,是為了戰爭而臨時招募與編組,並未成立常設的機構來統籌。
團練成立專責機構,始於1857年(咸豐7年),淡水廳同知馬慶釗設局團練,以安地方。1862年(同治元年)戴潮春事件爆發,臺灣綠營無法平亂,竹塹(今新竹市)士紳林占梅組織鄉勇,協助平亂,福建巡撫徐宗幹遂保舉林占梅出任「全臺團練大臣」。當時林占梅紮營於大甲(今臺中縣(註 1)大甲鎮(註 2)),無法親自前往臺灣府(今臺南市)的團練局就任,因此無法號令全臺團練。1874年牡丹社事件發生時,欽差大臣沈葆楨來臺籌辦防務,設「全臺團練總局」,全臺團練的作業有了專責單位。1884年(光緒10年)清法戰爭爆發,全臺團練總局發揮作用,全臺團練大臣即由林維源擔任。臺灣建省後,該局持續運作。1894年甲午戰爭發生,林維源仍擔任原職。1895年臺灣割讓日本,臺灣民主國成立,林維源內渡,改由丘逢甲擔任「團練使」。


撰稿者:許毓良
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
參考資料:
1 許毓良。2004。〈清代臺灣的軍事與社會:以武力控制為核心的討論〉。博士論文,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
2 戴炎輝。1979。《清代臺灣之鄉治》。「臺灣研究叢刊」。臺北:聯經。
3 丁光玲。1994。《清代臺灣義民研究》。「文史哲學術叢刊」10。臺北:文史哲。
4 林聖芬。1978。〈清代臺灣之團練制度〉。碩士論文,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