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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

清代臺灣鄉庄組織的自治人員。1770年(乾隆36年)在三崁店(今臺南縣(註 1)永康市(註 2))所設立的〈蔣公堤碑記〉,即有「總理戴天祿」為共同立碑人;1807年(嘉慶12年)以後,總理一職,已遍及臺灣西部各廳縣。大抵每個里、堡設總理1人,有些地方則有特例。如:彰化縣設立的聯甲總局,其分局治下的各庄,每庄設總理1人。嘉義縣轄下的堡設大總理,庄設總理。恆春縣轄下大庄設總理2人,小庄1人。總理之設,可能是民間先發動,之後再讓官方給予承認。
總理為無給職,由里、堡內的生員、業主、紳董等共同推舉,稟舉人須檢附「保結狀」與「充任狀」。官府受理後,即進行驗充:傳被稟舉人來衙門訊驗,察言觀色是否適格。通過訊驗後,核發諭帖與一顆戳記,作為辦公憑證,准其出任總理。當各廳、縣新官上任時,總理必須繳換新的諭帖與戳記,因總理沒有任期,恐歷久而易生弊端,所以有換諭、換戳之設。
總理的工作有8項要點:調解糾紛、管理公共事業、籌捐地方公事的基金、率領地方百性迎接官員、編查保甲門牌、辦理團練聯庄、傳達政令、充當官員耳目與上報鄉情。如因年老、有疾、遷徙,可向官署申請退辦。若行為不正或以身觸法,官府可立即予以斥革。


撰稿者:許毓良
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
參考資料:
1 高拱乾。1960。《臺灣府志》。「臺灣文獻叢刊」65。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2 戴炎輝。1979。《清代臺灣之鄉治》。「臺灣研究叢刊」。臺北:聯經。
3 張勝彥。1993。《清代臺灣廳縣制度之研究》。臺北:華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