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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清代臺灣鄉庄組織的自治人員。其職責是輔佐總理,由官府發給諭帖與戳記,作為辦公憑證。董事之設,可能僅在淡水廳境內;淡水廳行政區劃調整後,淡水縣、新竹縣苗栗縣、基隆廳各設有董事。
董事的稟舉與驗充流程,由里、堡內的生員、業主、紳董等共同推舉,檢附「保結狀」與「充任狀」。官府受理後,即進行驗充;通過訊驗後,核發諭帖與一顆戳記,作為辦公憑證,准其出任董事。不過總理對於董事有連坐的責任,若董事失職玩悞,則唯以總理是問。但董事遭斥革的紀錄不多,《淡新檔案》中只有一例,發生在1868年(同治7年),淡水廳總理、董事姜榮茂等5人,因遇事勒索、唯利是圖,被地方官查獲,立刻予以斥革。
一堡之內可設無給職董事多人,輔佐總理處理日常事務。其工作與總理唯一的差別是,總理可單獨行事,或被官員單獨委辦,董事是輔助的職位,不能單獨行事與接受委辦。


撰稿者:許毓良
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
參考資料:
1 高拱乾。1960。《臺灣府志》。「臺灣文獻叢刊」65。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2 戴炎輝。1979。《清代臺灣之鄉治》。「臺灣研究叢刊」。臺北:聯經。
3 張勝彥。1993。《清代臺灣廳縣制度之研究》。臺北:華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