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所奉祀的祖先因起源不同,可分為唐山祖與開臺祖。早期移民到臺灣的漢人,大多來自同一祖籍地、不一定具有血緣關係,他們以契約方式共同購置田產、設立組織,祭祀一位世代較遠的同性祖先。這些享祀的祖先從未到過臺灣,稱為唐山祖,例如陳姓大多祭祀唐朝漳州的開拓者陳元光;林姓大多祭祀商朝的大臣比干。 奉祀唐山祖的祭祀公業,依照契約而成立,屬於志願性質,是以出資參與的份數為主,其權益分配依照股份或丁份,其成員並不限於同一祖先的男性子孫,也包容不同祖先的後代。 開臺祖通常指清代渡海來臺的第一代祖先或其後代子孫,為具有血緣關係的後代子孫組成之祭祀組織所祭祀。開臺祖的產生,與後代子孫繁衍有關。因開臺祖來臺經過數代,開枝散葉之下,族人增加,亦逐漸認同臺灣本土,而且同姓同血緣的凝聚性強過非血緣關係的結合,因而逐漸脫離以唐山祖為祭祀對象的認同,改以來臺第一代祖先與其後代為祭祀對象。通常在鬮分家產時抽出一部分當作祭祀公業,用來祭祀開臺祖,凡對家產有份的全部為派下,輪流辦理祭祀。其成員以系譜為根據,組織則依照房份。 以一個唐山祖為核心的祭祀團體,其派下可以包括數位開臺祖的後代。
撰稿者:林偉盛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參考資料:1 陳其南。1988。《臺灣的傳統中國社會》。臺北︰允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