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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

日治時期臺灣最高權力機關。1895年(明治28年)5月8日,中國清朝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清朝割讓臺灣於日本。日本政府於5月10日任命海軍大將樺山資紀為臺灣總督,5月21日制訂「臺灣總督府假(暫行)條例」,於總督府內設民政、陸軍、海軍3局。民政局設內務、外務、殖產、財務、學務、通信、司法7部,為臺灣統治之綜合機關。
6月17日,總督府在臺北舉行「始政式」。因臺灣各地仍有抵抗,日本中央政府之內閣總理於7月18日宣布臺灣仍實施軍政,8月6日根據陸軍省命令,臺灣總督府改組為軍事官衙。1896年4月復歸民政,以「臺灣總督府條例」規定:於臺灣置臺灣總督,管轄臺灣島及澎湖列島;總督由日本天皇親自任命,以陸海軍大將或中將充任,在日本內閣拓殖務大臣監督下統理政務;總督之下設民政、軍務二局。民政局分總務、內務、殖產、財政、法務、學務、通信7部。1897年10月,總督府內部除設陸軍幕僚、海軍幕僚之外,設民政局與財務局。
1898年兒玉源太郎總督蒞任,6月總督府改組,廢除民政局與財務局,改設民政部,掌行政、司法,首長為民政長官,另設審議、立案之參事官長,後藤新平石塚英藏分別擔任民政長官和參事官長。1901年,民政部改組,設警察本署及總務、財務、通信、殖產、土木5局。1905年廢參事官長專任制,改以總務局長兼任參事官長。
1919年(大正8年)8月,總督府官制進行重大調整,將總督由武官任用的條件廢除,另設臺灣軍司令官專責軍事,臺灣總督府專理民政。1945年(昭和20年),除總督府官房外,共有文教局、財務局、鑛工局、農商局、法務部、外事部。
1942年,基於日、臺行政一元化,規定日本內閣內務大臣為監督臺灣總督府,對臺灣總督擁有指示權。內閣總理大臣及各省大臣也得以就具體事項進行指示。
日治時期共任命19位臺灣總督,前期(1895-1919年)以陸軍或海軍之中將、上將擔任,稱為武官總督,包括樺山資紀、桂太郎、乃木希典兒玉源太郎佐久間左馬太、安東貞美、明石元二郎共7位;中期(1919-1936年)以出身政友會、憲政會、民政會等政黨的文人出任,稱為文官總督,包括田健治郎、內田嘉吉、伊澤多喜男上山滿之進、川村竹治、石塚英藏太田政弘、南弘、中川健藏共9位;後期(1936-1945年)因時局需要而改任武官總督,包括小林躋造長谷川清安藤利吉共3位。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總督府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陳儀、臺灣總督安藤利吉的督管下,執行交接與善後工作,完成日軍與日人的遣送、日產移交處理等任務,1946年5月30日,總督府正式廢除。


撰稿者:吳密察
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
參考資料:
1 *臺灣總督府。1945。《臺灣統治概要》。臺北:臺灣總督府。
2 *黃昭堂。2003。《臺灣總督府》。臺北:鴻儒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