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世界大戰期間同盟國領袖討論戰後的日本問題而發表的聲明。1943年(民國32年)11月,美國總統羅斯福邀請中華民國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英國首相邱吉爾,於埃及首都開羅舉行會議,討論未來對日本處置的政策。11月23日至27日,三方進行溝通與協商,12月1日會議後發表聲明,通稱「開羅宣言」。就其實質而言,稱為「開羅聲明」或「開會議公報」似更妥切。 開羅會議的重要決議中有關戰後臺灣歸屬問題,英國並不贊成,但在羅斯福的支持下,聲明中仍表示將臺灣與澎湖歸屬中華民國。其他重要內容包括:「剝奪日本自1914年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中國東北「歸還中華民國」、「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獨立」,以及戰爭的目標在使日本「無條件投降」。 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受到質疑,文件中沒有美國、英國、中國領袖簽署,也受各方矚目。由於英文稿檔案的標題是Press Communique,有研究者認為是「新聞公報」,而其內容前言指出是開羅會議後的「概括聲明」(general statement),當然不是條約。 「開羅宣言」雖不能提供戰後臺灣、澎湖地位歸屬的國際法效力,但對戰後臺灣接收問題,則產生關鍵性的影響。在開羅會議中取得羅斯福支持的國民政府,以戰後將接收臺灣為由,於1944年4月17日,在中央設計局內設立臺灣調查委員會,由陳儀擔任主任委員,進行接收的準備工作,是國民政府對臺政策轉趨積極的重要開端。其後「波茨坦宣言」又肯定「開羅宣言」的內容,這或許是「開羅聲明」被稱為「開羅宣言」的主要因素,對於美國主導的戰後日本接收問題也產生影響。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後,聯合國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布的第一號命令,便將臺灣、澎湖劃歸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中正的接收範圍。撰稿者:薛化元最後修訂日期:100年09月20日參考資料:1 郭廷以編著。1985。《中華民國史事日誌(第四冊)》。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2 彭明敏、黃昭堂著,蔡秋雄譯。1995。《臺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本土新書」1。臺北:玉山社。
3 林滿紅。2002。〈界定臺灣主權歸屬的國際法:「中日和約」〉。《近代中國》,148:63-72。
4 陳儀深等。2004。《臺灣國家定位的歷史與理論》。「願景‧臺灣」3。臺北:玉山社。
5 Bevans, Charles I.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Washington, D. C.: Dept. of Stat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