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共同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1951年9月,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與日本在美國舊金山舉行和會,美國支持中華民國政府派員與會,卻無法為蘇聯、英國所接受(同時也排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的提議)。戰勝國與日本簽署《對日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通稱「舊金山和約」),和約中規定日本必須與其他未參與和會的國家另行簽署和平條約。1952年在美國斡旋下,中華民國與當時仍在聯軍統治下的日本簽署「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又稱臺北和約)。 「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投降的相關事宜,其第二條規定,日本必須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然而放棄權利只能為一次之行使,因此,在「臺北和約」中,乃表明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已經放棄對臺灣、澎湖。但由於「舊金山和約」未指明臺灣、澎湖讓渡與何國,因此長期以來除了主張臺灣獨立的部分人士,據此提出臺灣地位未定的主張(也有人主張臺灣主權就此歸屬臺灣人民);即使主張臺灣屬於中華民國(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者,也有學者從國際法的角度,逐漸放棄由「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立論,改由舊金山和約來進行論述,根據「先占」原則,中華民國持續統治臺灣,因而擁有臺灣的主權。 在日本國會審議「臺北和約」的過程中,外務省官員答覆有關本和約的效力範圍時曾明白指出,本和約的簽訂並不代表日本承認臺灣、澎湖歸屬中華民國。「臺北和約」條文也定義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而也有歷史學者認為,根據「臺北和約」,臺灣已經歸屬中華民國。
撰稿者:薛化元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參考資料:1 彭明敏、黃昭堂著,蔡秋雄譯。1995。《臺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本土新書」1。臺北:玉山社。2 臺灣主權與一個中國論述大事記編輯小組編。2002。《臺灣主權與一個中國論述大事記》。臺北:國史館。3 戴天昭著,李明峻譯。2002。《臺灣國際政治史(完整版)》。「臺灣文史叢書」J110。臺北:前衛。4 陳儀深等。2004。《臺灣國家定位的歷史與理論》。「願景‧臺灣」3。臺北:玉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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