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做為獨立國家的意涵與發展。獨立(independence)一詞具有兩種意涵:(一)法律上是指一個國家在憲法層面上不從屬於另一個國家,從而具有完整的主權,就此而言,獨立是一種絕對屬性;(二)政治上是指一個國家能夠處理與其他國家關係的自主程度,就此而言,獨立只具有相對屬性。作為影響臺灣政治的重大議題,臺灣獨立引起爭辯的常是指法律上的意義。 臺灣在1895年(光緒21年)由中國清朝依「馬關條約」割讓日本。1943年(民國32年)美國、英國、中華民國三國領導人在開羅會議後發表公報(通稱開羅宣言),謂臺灣與澎湖群島「歸還中華民國」,但此一宣告對於沒參加會議的他國並無法律效力,美國杜魯門總統在1950年仍以「臺灣地位未定論」作為派遣第七艦隊巡防臺灣海峽的理由,1952年4月28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臺、澎而未明言其歸屬,從國際法而言,臺灣持續處於地位未定的狀態。 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脫離日本統治,立即被中國軍隊接收,而南京國民政府締造中華民國憲法的過程中,不論1946年的制憲國民大會、1947年的行憲國民大會皆有臺灣代表參加,1949年以後,中華民國憲法仍在臺、澎、金、馬適用;而1949年新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擁有臺灣,至今其憲法序言仍稱「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 不過,就憲法解釋而言,1987年解除戒嚴以後,中華民國的民主化與臺灣化成為一體兩面,1991年國民大會全面改選,臺、澎、金、馬選出的國大代表進行多次修憲,在1995-1996年臺灣海峽飛彈危機下,臺灣仍直接選出總統,充分行使獨立主權,實質上對中華民國憲法造成憲法革命,這也是李登輝總統任內屢稱「中華民國在臺灣」的緣由。 臺灣的未來應確認、鞏固獨立的地位,或是趨向與中國統一, 21世紀初期的臺灣社會仍意見紛陳,且成為民主進步黨與中國國民黨對立的主要根源,國民黨籍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在2008年3月大選前夕,刊登大幅廣告宣示「臺灣前途必須由臺灣人民自己決定」,但當選以後加速推動兩岸開放、被民進黨視為向統一傾斜的政策,故而,有關臺灣獨立的實質意涵、臺灣獨立的解決方案,仍處於未定之狀態。
撰稿者:陳儀深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參考資料:1 陳隆志。1987。《臺灣獨立的展望》。臺北:鄭南榕發行。2 彭明敏、黃昭堂著,蔡秋雄譯。1995。《臺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臺北:玉山社。3 G. R. Berridge、Alan James著,高飛譯。2008。《外交辭典(A Dictionary of Diplomacy)》。北京:北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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