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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減租

1949年施行的農地減租政策,是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臺灣的租佃制度多為口頭契約,佃權缺乏保障,佃租既高,且預收地租,遇天災或歉收皆須依約繳付,故稱「鐵租」。為改善租佃關係,1949年4月臺灣省主席陳誠發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但直到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才以省略三讀程序的方式,正式通過「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佃農對地主繳納的地租,以全年收穫量的37.5%為上限。同時公布保障佃農耕作權的相關法律,包括規定要簽訂書面佃耕契約、延長契約期間、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
三七五減租源自國民黨政府曾在中國大陸實施的「二五減租」,佃農向地主繳納的地租率原本是50%,以此基準減收25%,即為50% × (1-0.25)=37.5%,三七五減租規定地租率最高為37.5%,現有地租高於37.5%者須降至此標準,低於此標準者則不得提高;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歉收則應調降;佃期不得低於6年;租約期滿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農地的「正產物」是指稻米、甘藷等,以1947、1948年的平均值為計算依據,而非依每年收穫量的37.5%重新計算,所以是定額制而非定率制。各縣市鄉鎮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
三七五減租的實行成績,據統計受益農戶296,043戶,占農戶44.5%。訂約面積256,557公頃,占耕地總面積31.4%。地租率由50%~70%減為37.5%,佃農的負擔大為減輕,生產意願提高,1948-1951年增加47%以上的生產量,生活獲得改善。
因應農業現代化及社會經濟條件變遷,2004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0號」解釋:三七五租約期滿後,地主得因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而收回耕地,且不須依規定補償佃農。
撰稿者:郭雲萍
最後修訂日期:100年12月05日
參考資料:
1 劉寧顏編。1989。《臺灣土地改革紀實》。南投:臺灣省文獻委
2 員會。
3 國史館。1988。《土地改革史料》。臺北:國史館。
4 蕭錚。1980。《土地改革五十年:蕭錚回憶錄》。臺北:中國地
5 政研究所。
6 王益滔。1952。〈論臺灣之佃權與三七五減租條例〉。《財政經濟
7 月刊》,2(7):2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