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重要建築法令。臺灣總督府(簡稱總督府)於1936年(昭和11年)公布「臺灣都市計畫令」,係融合今日「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土地法」三法一體之法令。從「臺灣都市計畫令」之建制歷程,除可窺探都市計畫、建築及土地等3法之建制發展史外,也可了解臺灣近代建築法制發展歷程中,如何與都市、土地之計畫與法令相互配合運作之關係。 日治初期,都市與建築行政之法令並不多,最早有關市區改正之法令,為1899年(明治32年)11月21日公布的「市區計畫範圍內土地建物之規定」;有關街屋建築之法令,則為1900年8月12日公布的「臺灣家屋建築規則」及1900年9月29日公布的「家屋建築規則施行細則」,為臺灣都市計畫及建築兩領域最早的行政法源。此後數十年,此二法仍間斷被修改與使用,直至1920年代因不合時代需求而醞釀重新立法。1919年(大正8年)4月,日本本土參考英國1909年公布之「Housing , Town Planning Act」,研訂並公布「都市計畫令」及「市街地建築法」。 總督府亦於1921年亦從日本本土聘請9位特別委員,從事臺灣都市計畫與建築法制調查工作,委員會雖舉行過數次會議,並無結果。1924年第二次聘請11位委員做特別調查,並向總督提出報告,其構想是以勅令頒布實行臺灣都市計畫法與市街地建築物法,同時建議臺灣都市計畫委員會為官方機構,卻仍未通過。至1927年(昭和2年),總督府內務局土木課照第二次調查委員之方針進行研究,但建議不要設置都市計畫法施行特別委員,改以抽調各有關部局人員組成合議制,還是功虧一簣。 1933年,日本兵庫縣地方都市計畫委員會技師小野榮作,應總督府之聘來臺擔任主任技師,正式移殖了日本本土已發展成形的都市計畫觀念,取代以前觀念及內容均極單純的市區改正及市區計畫。依照新的觀念,完成臺北的擴大計畫及花蓮港廳米崙(今美崙)一帶市區擴大計畫。計畫過程中察覺沒有法令依據,遂於1934年9月在總督府內設立了都市計畫法施行準備委員會。1936年8月27日公布「臺灣都市計畫令」,1936年12月30日公布「臺灣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臺灣都市計畫委員會規則」與「臺灣都市計畫關係土地區畫整理登記規則」。經1937年2月25日修正並公布,1937年4月1日正式全面實施,比日本「都市計畫法」的實施整整晚了17年。 「臺灣都市計畫令」實質內容,融合今日臺灣之「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土地法」三法一體之特徵;其中,「都市計畫法」主要內容包括:(一)都市之計畫區域,(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規定,(三)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調查,(四)土地用途分區內的特別地區之規定等項目。「建築法」內容包括:(一)建築高度及基地留設空地之規定,(二)以道路為主的建築管制基準,(三)亭仔腳(騎樓)。「土地法」內容包括:(一)土地重劃實施者,(二)地租不增加的年限問題,(三)土地重劃登記等項目。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北市政府首任工務局長胡兆煇,負責「臺灣都市計畫令」及其施行規則的翻譯,直到1964年「臺灣都市計畫法令」全盤修正後,才正式廢止「臺灣都市計畫令」。
撰稿者:黃世孟最後修訂日期:99年02月08日參考資料:1 黃世孟。1988。〈日治時期臺灣都市計畫令之建制歷程〉。收於《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建築學術研究發表會論文集‧第一屆》。中華民國建築學會編。臺北:中華民國建築學會。
2 黃世孟研究主持。1987。《日據時期臺灣都市計畫範型之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土木研究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