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之主要內容為,將臺灣殖民地之立法權原則上委予臺灣總督。該法第一條規定:臺灣總督於其轄區內,得制定具法律效力之命令。因此,六三法使臺灣總督總攬行政、立法、司法及軍事大權,使臺灣成為日本憲法體制的政治異域,明顯地侵犯日本國會之權力,故自始即受到違憲之質疑。最初,撤廢六三法之主張是由日人所提出,並鼓動臺灣人發動輿論,向日本當局提出撤廢六三法之要求。臺灣人之所以熱烈支持六三法撤廢運動,主要是由於該法實為一切惡令之源頭。如保甲條例、匪徒刑罰令、臺灣浮浪者取締規則等律令,皆是臺灣總督根據六三法或三一法發布的。1918年夏,林獻堂與東京臺灣留學生籌組六三法撤廢期成同盟,推動廢除六三法,取消特別立法制度,將臺灣納入日本憲法治理。但此一團體似乎並未正式成立,改而組織啟發會。由於六三法撤廢運動是以同化主義為主導原則,使得反對同化主義者無法贊同此運動,因而另議爭取設立強調臺灣特殊性之臺灣議會。而後六三法撤廢運動遂轉為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撰稿者:蔡龍保最後修訂日期:98年12月03日參考資料:1 〔★周婉窈,《日據時代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1989〕〔→三一法、匪徒刑罰令、臺灣浮浪者取締規則、新民會、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