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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屯制

乾隆五十三年(西元1788年),清廷因為熟番協助官兵鎮壓林爽文之亂有功,並了解到熟番武力可利用於維持社會治安,經過福康安等人上奏並獲准後,仿照四川屯練之例,在臺灣實行「番屯制」(或稱「屯番制」)。全臺共設十二屯,其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招募挑選健壯的熟番四千名作為屯丁,並從各番社的頭目中選派曾經打仗出力、素孚眾望者作為屯弁(低階軍官)以管理屯丁,而配置有屯千總二員、屯把總四員、屯外委十二員。為了避免增加國庫負擔,官方並未發給屯丁糧餉,而是打算將乾隆四十九年所清查出的番界之外未經開墾的荒埔撥給屯丁,讓其耕種以自給自足,且土地不須納稅。擔任屯丁的熟番可以免除徭役,平時專責防守地方、稽查盜賊,如果有重大治安事件發生時則須聽候官方的調遣而出征。
不過,直到乾隆五十五年才挑選出屯丁、屯弁,並且劃定好各屯的範圍。當時再度清查的結果,番界之外可供開墾的荒埔實際上共有五千六百九十一甲,每名屯丁各分得一甲或一甲餘不等、屯千總各分得十甲、屯把總各分得五甲、屯外委各分得三甲的養贍埔地,剩下的六百二十一甲餘則另外招人開墾、收取田租以作為屯務公用之費。此外,由於養贍埔地還需要開墾一段時間後才有收穫,為了照顧屯丁的生計,又將清查出的漢人在界外非法開墾的零星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作為「屯地」,徵收由粟穀折合成番銀的「屯租」,除了部分作為隘丁口糧及佃首辛勞銀之外,尚有番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圓撥給屯丁、屯弁作為「屯餉」,屯丁每年各得八圓、屯千總一百圓、屯把總八十圓、屯外委六十圓,剩餘的五千九百七十一圓則作為屯務公用之費。並且增修各項執行細則,正式實施番屯制。
設置養贍埔地的原意是由屯丁自己耕種,並且規定不准私行典賣,但是常因養贍埔地距離屯丁居住的番社過遠、開墾不易,所以准許其提出申請之後可以招徠漢人佃戶耕種,而實際上非法典賣或是遭受侵佔的情況也很常見。屯餉則常因漢人佃戶欠繳、抗繳而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是被官弁吏胥苛扣侵吞,造成屯丁生計上的困難。
雖然番屯制之下的熟番戰力在平定臺灣亂事、防禦生番開山撫番等方面都曾發揮一定程度的輔助功能,但是官方經理的不善使得屯務日漸廢弛,屯丁因為經濟壓力而有逃亡的現象,或是沾染惡習而腐化。
光緒年間臺灣巡撫劉銘傳曾對屯丁的汰弱補強、抽調換防、統帶操防等方面加以改革,但是將養贍埔地與屯地改為必須納稅、並且開放養贍埔地典賣的措施,對於番屯制的財源問題而言並無法獲得改善。
清廷為了利用熟番武力協助維持社會治安而設置的番屯制,最後也隨著臺灣割讓給日本而告終。

撰稿者:陳韻竹
最後修訂日期:98年12月03日
參考資料:
1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文獻科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六十八冊(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2),頁85~89
2 故宮博物院藏,軍機處檔摺件,編號:045792。
3 鄭喜夫,〈清代臺灣「番屯」考〉,《臺灣文獻》27:2,頁111~130;27:3,頁59~89。
4 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臺北:聯經,1979),頁467~530。
5 謝仲修,《清代臺灣屯丁制度的研究》,政大歷史所碩士論文,1998。
6 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臺北:中研院社會所,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