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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戶

或稱業主、田主。清代向官府申請許可,或承官府諭示發給墾照(即開墾執照,又稱墾單、墾諭),再進行投資招佃開墾者稱墾戶、墾首,等土地墾成陞科,在法律上取得業主資格時稱「業戶」或「業主」,即向官府登記之地主,也稱田主。
撰稿者:洪麗完
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09日
參考資料:
1 〔★洪麗完,《外埔鄉藏古文書專輯》,2001〕〔→墾戶、大租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