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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賦

清光緒十年(西元1884年)六月,法軍攻臺灣,清廷命劉銘傳督辦臺灣軍務。次年(1885年,清光緒十一年)四月,中法戰爭結束,劉銘傳仍留臺灣負責善後事宜。在牧守臺灣的這段期間,劉氏對臺灣在國防上的重要性,及清廷現有的政經制度所造成的流弊都有深刻了解。特別是針對賦稅問題,劉氏認為臺灣的財政之所以無法自足,主要原因就在於賦稅未曾清查。因此,當臺灣設省,劉氏就任首任巡撫之後,「清賦」便成為其推行的第一項重大施政。
所謂「清賦」,從字面意義來說只是「清理賦役」,不過實際上,清賦的內容主要包括了「清丈土地」與「改革租約」兩部份,其影響範圍及於全臺灣的土地、賦役與租佃關係,而最終目的則在於「在不增加農民負擔的情況下,使田賦達到足以自給的程度」,因此,所謂清賦,實際上就是一種清朝官方推動的土地改革政策。
劉銘傳的清賦改革,依施行程序可以分為四個步驟:(一)興辦保甲,清查戶口糧賦;(二)清丈田畝;(三)改租定賦;(四)核發丈單。清朝統治臺灣兩百餘年,其間豪強隱沒田地,逃避賦役的情況不可勝數,且臺灣尚有「一田二主」的特殊現象,土地名義所有者(大租戶)與實際土地擁有者(小租戶)和租稅負擔者(佃農)並不相同,更增加了課徵賦稅的難度。面對這種情況,劉氏採取循序漸進的溫和手段,先釐清戶籍與土地關係,再進行大規模清丈,減少隱田的存在,並按田地等級畫定賦稅標準,最後再與大地主協商,以減少大租額度的方式減輕農民的負擔,換言之,即在士紳勢力所能容忍的範圍之內,對於臺灣的土地與賦役進行有限度的改革。清賦自清光緒十二年(1886年)起,至光緒十五年(1889)年底結束,成果十分豐碩:全臺賦稅從清賦前的十八萬兩銀增加到六十七萬兩銀,臺省的財政體質獲得極大的改善。不過,整體的改革仍不完全,除了既得利益者的抵制以外,由於妥協之故,造成臺灣土地制度混亂的關鍵—大租權—仍未能完全廢除。臺灣土地制度的進一步改革,需等到日本人統治時期才得以開展。
撰稿者:鄭天恩
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09日
參考資料:
1 黃富三,〈劉銘傳清賦事業與土地改革研究〉,台大史研所碩士論文,1967.